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802执878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长河工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02民初36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长河工贸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劳务费140375元,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290元、执行费2090元。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人履行了本案执行款共计143755元,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并且申请执行费2090元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陕西长河工贸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