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钟星伟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钟星伟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巧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6财保985号
申请人沈阳钟星伟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崔某。
被申请人沈阳巧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申请人因合同纠纷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元的财产,并提供保险公司保单保函作为诉前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在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宗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梁 崇
书 记 员 杨佳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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