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 事 裁 定 书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06民初9512号
原告:于某,男,汉族,住所地沈黑龙江省肇州县。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男,满族,住址辽宁省黑山县。
委托代理人:**二,系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有限公司,住址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原告于某诉被告**一、沈阳*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于某撤诉。
审判员 孙 陶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祎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