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执保2549号
原告:沈阳钟星伟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铁西区云峰北街62号101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沈阳市皇姑区合鑫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沈阳巧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168-2号C4幢1-40-9。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钟星伟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巧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2021)辽0106民初16851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1)辽0106执保881号裁定书,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后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续查封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告沈阳巧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民事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凡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