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24民初112号
原告:法库县双台子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法库县双台子乡双台子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文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经济开发区帽山工业园区A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法库县双台子乡人民政府与被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原告法库县双台子乡人民政府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法库县双台子乡人民政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法库县双台子乡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10.00元,减半收取4,855.00元,由原告法库县双台子乡人民政府负担。
审 判 长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冯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