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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库县双台子乡人民政府与某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24民初112号 原告:法库县双台子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法库县双台子乡双台子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文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经济开发区帽山工业园区A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法库县双台子乡人民政府与被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原告法库县双台子乡人民政府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法库县双台子乡人民政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法库县双台子乡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10.00元,减半收取4,855.00元,由原告法库县双台子乡人民政府负担。 审 判 长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冯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