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通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铁岭市通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1221民初2052号
原告李连阁,男,1968年生,满族,住辽宁省开原市。
被告铁岭市通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铁岭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许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孙凤君,男,系铁岭市通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聘用的工地项目经理。
第三人,张建华,女,系孙凤君的爱人。
原告李连阁诉被告铁岭市通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孙凤君、张建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李连阁于2019年6月5日以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连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连阁撤回对被告铁岭市通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孙凤君、张建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7元,由原告李连阁负担。
审判员  石福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