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221执828号
申请执行人铁岭市银州区龙业达汽车修理部,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光荣街南段46号。
法定代表人吴丽娟、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铁岭市通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铁岭市新城区金沙江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许军,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铁岭市银州区龙业达汽车修理部与被执行人铁岭市通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铁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221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铁岭市通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铁岭市通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铁岭市通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铁岭市通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铁岭市通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令等强制措施。
经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铁岭市通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开立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其名下车辆、不动产,收益性保险、投资性理财产品等均未查控到财产可供执行,亦未能查控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疫情影响未对被执行人铁岭市通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铁岭市通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人铁岭市银州区龙业达汽车修理部,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铁岭市通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证据或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铁岭市银州区龙业达汽车修理部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铁岭市通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铁岭市通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铁岭市通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铁岭市通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的证据或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铁岭市通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原判决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张春禹
执行员 蔡志勇
执行员 柴振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