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通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铁岭市通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1221执26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年。
被执行人:铁岭市通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铁岭市通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铁岭市通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辽1221执2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欢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