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辽0521行审40号
申请执行人本溪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育才街17号。
法定代表人胡刚,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铁路本溪线桥工程处,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解放路站前街。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本国土执罚[2017]008号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申请。申请强制执行内容:停止违法占地行为,恢复土地原貌。
申请执行人本溪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的本国土执罚[2017]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复议、未起诉又未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遂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停止违法占地行为,恢复土地原貌,并提交了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经本院审查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为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法[2014]191号)精神,裁定如下:
对本国土执罚[2017]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停止违法占地行为,恢复土地原貌,并由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丽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