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营口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881执1476号之四

被执行人:营口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

法定代表人:孙锡衡。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盖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营口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营口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2xxx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4542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臧 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沈国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