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04民初427号
原告:营口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
法定代表人:秦月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岩,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储粮油脂工业盘锦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辽东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仙,总经理。
原告营口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储粮油脂工业盘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营口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营口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5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329.50元,由原告营口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应予退还原告3329.50元。
审判员 白利学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邹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