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802执112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6年0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
申请执行人:***,女性,1961年0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营口。
被执行人:**,男性,1971年09月06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站前区。
被执行人:营口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营口市老边区柳树镇太平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1175276023XB。
法定代表人:秦月昌
被执行人:刘芳,男性,1971年07月0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
本院在执行**、***与**、营口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刘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802执112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2021)辽0802执112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营口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刘芳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庆来
审判员  许 娇
审判员  仲玉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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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隆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