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81民初1047号之二
原告:***,男,1952年10月31日出生,满族,无业,现住瓦房店市。
被告:吉林市丰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大绥河镇***二社。
企业信用代码:9122020172489292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兴旺街3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1175276023X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吉林市丰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营口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因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而于2022年0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