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881执896号
杨让再、榆林市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杨让再申请执行榆林市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1)陕0881民初64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榆林市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榆林市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杨让再支付货款742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榆林市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义务将本案案款7523元汇入本案执行账户,本院向申请人杨让再支付7473元(包含受理费50元),交纳执行费50元。现款项全部兑现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榆林市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