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榆林市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02执11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汉中丰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行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奕,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榆林市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117。
法定代表人:宋振宏,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身份号码:61230XXXXX********,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汉中丰邦实业有限公司与榆林市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21)陕0702民初1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榆林市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汉中丰邦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65万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被执行人**对榆林市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清偿欠款负担连带清偿责任;3、负担受理费5316元、执行费8953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榆林市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如实报告财产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榆林市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榆林市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提起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已被另案查封、冻结,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榆林市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房产等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依法划拨了榆林市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4269元,申请执行人具条领取了案款655316元、本院扣缴执行费8953元。
3.本院就剩余款项通知双方当事人核算后确认:被执行人榆林市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还应支付申请执行人31736元。2021年11月18日本院依法向汉中市汉台区水利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挂靠榆林市榆林市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局工程款31736元,因该工程尚未决算完毕,暂无法提取。
4.因被执行人榆林市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榆林市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予以公开。
5.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告知了本院对被执行人榆林市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调查情况、查控情况、采取惩戒措施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表示认可,但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自愿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汉中丰邦实业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有效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自愿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榆林市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未履行标的为31736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苟汉生
审判员郑戈
审判员陈明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唐超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