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基源混凝有限公司、榆林市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22执1109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基源混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臧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榆林市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振宏,系该公司总经理。
西安基源混凝有限公司与榆林市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2021)陕0122民初7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省法院点对点查询系统和人行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仅有部分银行存款,没有保险、证券、房产、工商、不动产等信息。
3、本院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榆林市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
4、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发现无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且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限制消费令。
6、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向其邮寄送达了失信决定书。
7、本院已依法向蓝田县水务局发出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此处的收入,但未实际收到该笔款项。
8、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122执110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跃波
审判员  潘西社
审判员  闫导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云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