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市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1102执8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社3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6年10月9日,农民,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社37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22)甘1102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案件标的款642283.65元,案件受理费5086元,并缴纳执行费882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查询、网络查控、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股票分红、保险、工商登记、民政、不动产、房产、公积金、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信息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证券、股票分红、保险、工商登记、公积金、不动产、房产等财产登记信息;在财付通、支付宝、网银在线等网络资金账户无可供执行余额;在银行虽有多个开户账户,但银行账户已被冻结无存款可供执行,扣划了其网络资金及银行存款372元。经网络查控与传统查控相结合,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强制措施,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本院已告知申请人且申请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恢复执行。本案未实现的债权为641911.65元。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本院已告知申请人且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甘1102执8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给付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即可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尚 涛 审判员 王 贵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