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1024民初1261号
原告:***,男,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柳营西路裕隆巷东17排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58808011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山阳县水利局,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北新街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10240160694324。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山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榆林市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阳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1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次诉讼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993元,减半收取499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