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1322执恢41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建平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执行人:营口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怡景花园27号楼综合楼2层。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营口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7)辽1322民初3758号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 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保险收益、房产及住房公积金等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相关财产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9)辽1322执恢41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