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营口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30民初2933号 原告:营口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怡景花园27#综合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时,经理。 被告:***,男,1967年3月25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营口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交纳),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25元。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0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