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30民初2933号
原告:营口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怡景花园27#综合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时,经理。
被告:***,男,1967年3月25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营口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交纳),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25元。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0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