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营口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1122民初334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4月4日出生,住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合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营口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 法定代表人:**时,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1月11日出生,住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现羁押于辽宁省***狱。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营口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盘山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应向营口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247,416.10元工程款和营口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盛京银行营口**支行(账号05×××83)的存款946,616.70元进行冻结,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营口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盘山县土地整理中心的工程款247,416.10元(未决算),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营口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盛京银行营口**支行(账号05×××83)的存款946,616.7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欣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