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营口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1322执238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朝阳市建平县。 被执行人:营口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营口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的(2018)辽1322民初19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建平县人民法院(2018)辽1322执2383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