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1322执238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朝阳市建平县。
被执行人:营口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营口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的(2018)辽1322民初19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建平县人民法院(2018)辽1322执2383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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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