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1322执32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建平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执行人:营口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
法定代表人:**时,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营口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7)辽1322民初37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
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保险收益、房产及住房公积金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相关财产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7)辽1322执328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