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申请人营口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1322执12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营口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时,总经理。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营口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1322民初62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315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