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1322执12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营口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时,总经理。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营口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1322民初62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315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