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山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营口山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803执保78号
申请人:营口山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西市区月光园小区9甲-甲8。
法定代表人:赵利,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女,汉族,1991年6月27日出生,住址营口市站前区。
被申请人:李绍杰,男,汉族,1964年5月11日出生,住址营口市站前区。
被申请人:齐荣庆,男,汉族,1965年8月15日出生,现羁押于营口监狱十一监区。
本院受理申请人营口山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绍杰、齐荣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2021)辽0803财保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申请人营口山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李绍杰、齐荣庆的财产在55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李绍杰、齐荣庆名下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鲍海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董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