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802民初第849号
原告:营口山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西市区月光园小区9甲-甲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723721629D。
法定代表人:赵利,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站**。
被告:营口老年关怀医院,住所地营口市站**大庆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52210803E50202542E。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站**。
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山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老年关怀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营口山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75元,减半收取2637.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冷阳春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苏月英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籍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