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彰武县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922民初1817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满族,住彰武县。
被告:彰武县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彰武县东环路24号。
法定代表人:陈宗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彰武县。
被告:程春风,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彰武县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程春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7元,减半收取计28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修 月
人民陪审员 龙 静
人民陪审员 柳晓燚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