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922民初1087号
原告:***,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李万良,男,195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王彦忱,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
原告:郭崇,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黑山县。
原告:李玉红,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黑山县。
原告:佟强,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黑山县。
原告:**,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黑山县。
原告:施洪军,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王军,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余,彰武县东六家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程春风,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通辽市。
被告:**,男,196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锁,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
被告:彰武县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彰武县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陈宗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男,195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李万良、王彦忱、郭崇、李玉红、佟强、**、施洪军、王军与被告程春风、**、彰武县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海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等10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余、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锁、汇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春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万良、王彦忱、郭崇、李玉红、佟强、**、施洪军、王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程春风向原告支付工资款共计30600元;2、被告**及被告彰武县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程春风拖欠工人工资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原告为农民工。彰武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彰武县红美国际广场公寓,彰武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该工程发包给被告彰武县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用汇海公司资质承包了此工程。**又将该工程中木工工程分包给程春风,程春风雇佣了本案10名原告作为木工。工程自2020年9月初至2020年10月中旬,为期一个半月,约定工资为每日400元。工程结束之后,程春风欠10名木工劳务费30600元未付,于2020年10月21日出具欠条1份。
汇海公司辩解称,**是借用我汇海公司的资质承包了红美国际广场公寓工程。我公司未参与该工程施工。我公司不认识程春风,也没雇佣本案当中的原告。该工资款应由程春风给付,与我公司无关。**挂靠我公司的资质,我公司只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对欠付工人工资没有义务承担。
**辩解称,**是借用汇海工资资质承包了红美国际广场公寓工程。**又将该工程中的木工活分包给程春风。至于程春风往下又找谁干活了不清楚。**已经不欠程春风钱了,而且在其与程春风签订的《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后,如出现工人工资纠纷情况,甲方概不负责,由乙方自行解决。所以没有理由承担连带责任。
程春风未作答辩。
***等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
1、2020年10月21日程春风出具的欠条一份。
2、***自行制作的工人工资表一份。载明欠***工资5000元、郭崇3600元、李玉红1600元、李万良3400元、佟强3400元、**3600元、王军2800元、施洪军3400元、***3400元、王彦忱400元。
**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
1、程春风出具的收款收据,证明**已不欠程春风工程款。
2、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证明在该合同中双方约定:工程竣工后,如出现工人工资纠纷情况,甲方概不负责,由乙方自行解决。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汇海公司和**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异议,认为欠条金额与工人工资表总金额不一致。原告对**提供的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该欠条是本案所涉工程款,即使**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程春风,**也应承担连带责任,已付款**应该向程春风追缴。对证据2有异议,法律规定不允许分包,所以该合同是无效的。
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有异议的证据及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20年6月,彰武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彰武县红美国际广场公寓工程,**借用汇海公司资质承包了此工程。**又将该工程中木工工程分包给程春风,程春风雇佣了本案10名原告作为木工。工程自2020年9月初至2020年10月中旬,为期一个半月,约定工资为每日400元。工程结束后,程春风欠10名木工劳务费30600元未付,并于2020年10月21日出具欠条1份。其中欠:***5000元、郭崇3600元、李玉红1600元、李万良3400元、佟强3400元、**3600元、王军2800元、施洪军3400元、***3400元、王彦忱4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借用汇海公司资质承建彰武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彰武县红美国际广场公寓工程,并将其中的木工工程分包给被告程春风,程春风雇佣本案10名原告从事木工工作,原告提供了劳务,程春风应按约定支付其劳动报酬,未按约定支付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对于本院原告要求程春风给付劳动报酬的请求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汇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参照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中“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中“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的规定,本案中,**无相应资质借用汇海公司资质承建该工程,**将其中的木工工程分包给程春风,因此**、汇海公司应对拖欠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程春风给付10名原告劳务费共计30600元。其中包括:***5000元、郭崇3600元、李玉红1600元、李万良3400元、佟强3400元、**3600元、王军2800元、施洪军3400元、***3400元、王彦忱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
二、被告彰武县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5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被告程春风、彰武县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规定履行义务,权利方当事人在判决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审判员 韩 博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