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922民初239号
原告:**,男,199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彰武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彰武汇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彰武县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彰武县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彰武县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汇海房地产公司暨汇海建筑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1978年6月20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
原告**诉被告彰武汇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彰武县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龙 静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