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922民初238号
原告:***,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
被告:彰武汇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彰武县东环路24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彰武县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彰武县东环路24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现羁押于黑龙江省松滨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
原告***与被告彰武汇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彰武县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季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