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9民终6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彰武县新商业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彰武县兴工路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娟,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
原审第三人:彰武县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彰武县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彰武县新商业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原审第三人彰武县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彰武县人民法院(2021)辽0922民初3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供新证据,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彰武县人民法院(2021)辽0922民初35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彰武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彰武县新商业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8,3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 朗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白 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