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市政工程公司

皋兰县西电水泥制管厂与临夏市市政工程公司、临夏市房地产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甘0122执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皋兰县西电水泥制管厂,住所地甘肃省皋兰县。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临夏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临夏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市。
法定代表人:马立勋,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皋兰县西电水泥制管厂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甘0122民初799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临夏市房地产管理局支付货款12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35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临夏市房地产管理局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即于2018年2月24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临夏市房地产管理局银行存款124351元(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281元、执行费1720元)。现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皋兰县西电水泥制管厂发还案件款122631元并收取本案执行费1720元,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皋兰县西电水泥制管厂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甘0122民初7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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