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尔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某某与海尔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25195号
原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浩,北京爱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尔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周兆林。
原告***与被告海尔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邢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范雅晴
书 记 员  赵江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