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4民初3877号
原告:上海璞睿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殷高西路101号1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58679002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苏州海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环庆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7251381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海尔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009号中国科技开发院中科研发园3号楼塔楼21层B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2***650X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青岛塔波尔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汇智桥路127号青岛国家大学科技园C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C4KM1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璞睿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海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海尔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塔波尔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是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璞睿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74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