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尔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上海璞睿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苏州海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海尔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83民初4991号
原告:上海璞睿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殷高西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苏州海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号海尔信息园创牌大楼南701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海尔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号中国科技开发院中科研发园*号楼塔楼**层**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海尔智能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经济开发区漳州路**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璞睿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海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海尔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青岛海尔智能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上海璞睿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璞睿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共计7420元,由原告上海璞睿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