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尔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被告海尔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某某、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被告海尔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16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威环民初字第2195号
原告***,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告海尔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现住烟台市。
被告**,男,汉族,现住环翠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海尔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