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

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安徽省萧县林平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皖13民特3号
申请人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水环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萧县林平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平纸业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淄博水环公司称,撤销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宿仲字第35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1、2013年10月24日,淄博水环公司与林平纸业公司签订造纸生产线真空系统设备购货合同,总价款1160000元,林平纸业公司至今尚欠货款120000元;2、林平纸业公司提供的四份信函系伪造,无法证明向淄博水环公司发送过;对林平纸业公司提供维修合同、维修发票,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认可;林平纸业公司诉求一台2BEC5**双室泵维修费75000元,与其提供的维修合同、维修发票显示修理了一台2BEC**泵和二台2BEC5**泵总维修费75000元相矛盾。宿州仲裁委员会以林平纸业公司提交的伪造证据作出裁决,应予撤销。 林平纸业公司称,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程序合法,所查的事实客观、真实,林平纸业公司提供的证据是充分的。
本院认为,淄博水环公司认可林平纸业公司所购其公司2BEC50及2BEC506双室泵出现质量问题,自认其派员前去维修,其称已完全解决质量问题,与林平纸业公司又委托案外人进行维修的事实不符,其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林平纸业公司提供维修合同、维修发票,证明其对设备进行维修,淄博水环公司认为该维修合同、维修发票不真实,是伪造的,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故其关于宿州仲裁委员会依据“伪造证据”作出裁决应予撤销的请求不能成立。另,宿州仲裁委员会依据淄博水环公司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及林平纸业公司提供的维修合同、维修发票裁决由淄博水环公司给付维修费,与林平纸业公司诉求淄博水环公司给付维修费75000元并不矛盾,故淄博水环公司称林平纸业公司以持有伪造证据诉讼与事实不符,其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宿仲裁字第35号裁决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淄博水环公司申请撤销该裁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2016年7月5日,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宿仲裁字第35号裁决:一、淄博水环公司应于裁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给付林平纸业公司维修费75000元;二、仲裁费3905元,由淄博水环公司负担。 2013年10月24日,淄博水环公司与林平纸业公司签订4600/450造纸生产线真空系统设备购货技术协议一份,合同签订后,淄博水环公司将涉案设备交付林平纸业公司,林平纸业公司在设备使用过程中,涉案设备两台双室真空泵2BEC506维修泵及一台2BEC**维修泵因电机温度过高出现质量问题。林平纸业公司前后共四次向淄博水环公司反映涉案设备电机质量问题并要求维修,但淄博水环公司对该泵出现的电机温度过高问题一直未能解决。2015年9月9日,林平纸业公司以涉案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在质保期内所产生的维修费应由淄博水环公司承担为由,向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审理过程中,林平纸业公司提供了要求淄博水环公司前来对设备进行维修的四份传真,淄博水环公司也认可已经前往林平纸业公司对涉案设备进行维修的事实。2015年8月25日,林平纸业公司与淄博顺环真空泵有限公司公司签订的维修工业品合同约定:维修泵2BEC50一台及2BEC506两台,维修范围更换泵体,材质Q235B,厚度235Bmm,维修费75000元(含税)。林平纸业公司并向仲裁庭提交了维修费发票,载明真空泵维修价税合计75000元。
驳回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撤销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宿仲裁字第35号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德道 审判员  丁 伟 审判员  赵 路
书记员  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