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市场开发建筑公司

贵州省毕节市市场开发建筑公司、黔西市中建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581执1355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毕节市市场开发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毅,职务: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黔西市中建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威,职务:乡长。
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的(2021)黔0581民初62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黔西市中建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贵州省毕节市市场开发建筑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22年4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黔西市中建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的银行及网络存款38083.25元。如其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及网络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中鑫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