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502民初5657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1月22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胜杰(特别授权代理),贵州黔信(毕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茂超(一般授权代理),贵州黔信(毕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迎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01755388592M。
负责人:汤志刚,系该局局长。
第三人:贵州省毕节市市场开发建筑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环东路振华园十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21547035XF。
法定代表人:尹毅,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贵州省毕节市市场开发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并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限原告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于2022年4月29日收到通知书后未按期交费。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原告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许粼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