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402民初2301号
原告:**,男,1976年8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原告:***,男,1976年7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俊、王丽玲(实习),贵州黔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安顺城市运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东关街道黄果树大街西秀区行政中心8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祺,董事长。
第三人:贵州省毕节市市场开发建筑公司。
住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环东路振华园十四楼。
法定代表人:尹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安顺城市运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省毕节市市场开发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亚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玉莹
书 记 员 何梦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