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581执109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维,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贵州百里**管理区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黄承坤,系该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熊灿东,系该单位副局长,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贵州省毕节市市场开发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毅,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贵州百里**管理区民政局、贵州省毕节市市场开发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人**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申请人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中鑫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丁宣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