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02民初10879号
原告:**,男,1976年8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毕节市。
原告:***,男,1976年7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建桥,贵州黔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俊,贵州黔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安顺城市运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东关街道黄果树大街西秀区行政中心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MA6DJCBJ1Y。
法定代表人:郭祺,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贵州省毕节市市场开发建筑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环东路振华园十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21547035XF。
法定代表人:尹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贵州安顺城市运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省毕节市市场开发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树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彦
书 记 员 杨 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