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民初18701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1年11月22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胜杰(特别授权代理),贵州黔信(毕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茂超(一般授权代理),贵州黔信(毕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迎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01755388592M。
负责人:汤志刚,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斌宇,特别授权代理,系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系特别授权代理,系该单位职工。
第三人:贵州省毕节市市场开发建筑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环东路振华园十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21547035XF。
法定代表人:尹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晓兰,特别授权代理,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秋瑾,特别授权代理,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贵州省毕节市市场开发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后,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1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1月1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7439.00元,减半收取计871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 婷
审 判 员 陆 云
人民陪审员 张 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邓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