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光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与山西光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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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民辖终1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离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光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刘天琪,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西光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5民初32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住所地在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请求将本案移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改玲

审判员杨瑞青

审判员张剑

二О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孟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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