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铨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贵州铨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织金县中寨镇人民政府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4执3241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铨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惠泉路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556607190G。
法定代表人:张铨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勇(特别授权),男,1986年4月8日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执行人:织金县中寨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中寨镇石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250096649707。
法定代表人:陈波,该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铨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织金县中寨镇人民政府建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贵州铨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524民初39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罗天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韩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