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铨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贵州铨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3民初2244号
原告:***,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人,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邹鸿,男,系金沙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贵州铨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法定代表人:张铨弟,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达举,男,系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男,系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贵州铨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胡佳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启静
书 记 员 丁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