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腾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美好家园景观公共设施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腾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内06民申29号
再审申请人北京美好家园景观公共设施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内蒙古腾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14)准民初字第3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北京美好家园景观公共设施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美好家园景观公共设施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 华 审判员 赵 凯 审判员 王学军
书记员 贺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