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627执1209号
申请执行人:伊金霍洛旗国土资源局,现住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
法定代表人呼延岗,局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腾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住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
法定代表人李慧军,公司总经理。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627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内蒙古腾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内蒙古腾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内蒙古腾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内蒙古腾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内0627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世雄
代理审判员 杜鹏程
代理审判员 刘益荣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