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内0627民初6463号
原告***洛旗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01174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洛旗阿勒腾席热镇可汗路北。
法定代表人呼延岗,国土资源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单益煌,公民身份号码×××,男,1991年1月9日出生,汉族,***洛旗国土资源局职工,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洛旗阿勒腾席热镇赛马场88街坊6-16-511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揽胜苑小区32号楼1单元601室。
被告内蒙古腾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1号公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慧军,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祁勇,公民身份号码×××,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腾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龙口镇马栅村后沙圪堵社403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洛旗阿勒腾席热镇红海子公租房5号楼505室。
原告***洛旗国土资源局与被告内蒙古腾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洛旗国土资源局未在本院批准的缓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洛旗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刘 慧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梦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