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622执恢6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蒙古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
被执行人内蒙古腾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1号公路东153段。
法定代表人李慧军,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内蒙古腾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准民初字第3594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裁定如下:
一、终结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15)准民初字第3594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硕
审判员 高振基
审判员 张 霞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薛二飞